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41998********,漢族,小學肄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縣,住南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抓獲后臨時寄押于珠海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宜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0日被宜陽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9241978********,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住寧遠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宜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0日被宜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明知“某某哥”收購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仍將其三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出售給“某某哥”,從中非法獲利400元。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為獲取“阿某某”幫助自己申請無息貸款,在明知“阿某某”收購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三張銀行卡以及配套U盾提供給“阿某某”使用。
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閆某某遭受網絡詐騙40萬元,其中20萬元被轉入馬某某622848012872******農業(yè)銀行賬戶,另外20萬元被轉入王某某6217232010001******工商銀行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閆某某的陳述;
3.到案經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爭輝
檢察官助理:王???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宜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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