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313號
被告人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021976********,漢族,大專文化,群眾,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幢**號**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5198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山東省高密市人,住山東省高密市**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1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馬某某與其丈夫朱某某(在逃)頻繁赴澳門參賭,2013年6月份,澳門太陽城賭廳公關將馬某某吸收為會員并簽訂協(xié)議書(會員招募合同),協(xié)議書中規(guī)定馬某某將500萬港幣存入賭場賬戶,賭場給其配發(fā)1000萬港幣籌碼額度,馬某某可將籌碼放給賭徒(洗碼),賭場根據洗碼額給予馬某某0.8%的碼糧(返利),馬某某每月5號與賭場結算碼糧。被告人馬某某以先賒籌碼的方式先后組織大陸賭徒赴澳門賭場參賭,并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經偵查,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馬某某共組織11名賭徒赴澳門賭場參賭,非法獲利131120元。
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馬某某雇傭司某某協(xié)助為其組織賭徒參賭,期間被告人司某某受馬某某指使接送賭徒并為賭徒安排住宿、洗碼、結算賭資,非法獲利16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銀行交易明細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等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周某某、郁某某的證言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坤林
??????????????????????????????????檢察官助理:趙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司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偵查卷宗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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