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844號
被告人馬某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71991********,回族,文盲,住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曾因盜竊,于2012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八日;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20年3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關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馬某關至本市**街道**小區(qū)**號,撬鎖進入**室,竊得被害人張某某的現(xiàn)金人民幣17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馬某關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記錄、情況說明、微信支付截圖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馬某關的供述與辯解;
5.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物品照片;
6.視頻監(jiān)控。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竊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關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厲劍婷
檢察官助理:趙玉華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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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馬某關現(xiàn)羈押于東陽市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380857****。
2.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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