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20〕602號
被告人饒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9006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6月2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經(jīng)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同年7月1日經(jīng)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同月19日將案件上報至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期間,該院經(jīng)過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再次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饒某參與同案人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的販毒團伙,多次進行零包散賣毒品。具體包括:
(一)2019年2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饒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微信昵稱“無可奉告”男子,后在本市海珠區(qū)上沖名粵廣場附近巷子里以500元向該男子販賣約0.7克冰毒,并于次日凌晨再次在同一地點以300元向該男子販賣約0.3克冰毒。
(2同日19時許,被告人饒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微信昵稱“Inspire”男子,后在本市海珠區(qū)大塘地鐵口附近以150元向該男子販賣約0.1克冰毒。
(3同日20時許,被告人饒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微信昵稱“回頭太難”男子,后在本市海珠區(qū)新滘廣駿二手車旁邊天橋底下以600元向該男子販賣約0.5克冰毒。
同年2月28日,被告人饒某在本市天河區(qū)被抓獲,當場在其身上查獲2小包白色晶體(凈重7.70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粒紅色藥片(凈重0.1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其暫住處本市天河區(qū)**公寓**座**房查獲白色晶體1小包(凈重0.1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體1包(凈重302.92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真實客觀,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饒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饒某現(xiàn)羈押于海珠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2卷。
3.扣押被告人饒某手機2臺、白色晶體7.84克、紅色藥片0.1克,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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