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漢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饒某甲,曾用名**,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21987********,漢族,**,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住漢臺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漢中某甲典當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3日經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分別于2020年4月22日、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一、2014年期間,被害人余某甲經營的漢中市某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漢中市某甲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先后借款共計1000萬元,后無力償還。2015年,時任某甲公司副總經理的被告人饒某甲安排公司員工庹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對余某甲所欠債務進行清收,后庹某某聯(lián)系何某甲(另案處理)共同參與清收。
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許,庹某某、張某某、何某甲來到漢臺區(qū)**大道某乙公司二樓余某甲辦公室,要求余某甲償還所欠某甲公司債務,余某甲表示無力償還,庹某某、張某某、何某甲便將余某甲、余某乙二人拘禁在余某甲辦公室,逼迫其籌錢還債。當日13時50分,余某甲在辦公室衛(wèi)生間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對庹某某等三人的行為進行了警告,要求其合理合法解決債務糾紛,民警離開后,庹某某、張某某、何某甲繼續(xù)對余某甲、余某乙進行拘禁,要求余某甲想辦法籌錢還債。時至當日下午,余某甲向某甲公司寫了還款計劃書,庹某某將此情況打電話告知饒某甲,饒某甲要求余某甲當天必須償還部分欠款,并指使庹某某等人繼續(xù)將余某甲、余某乙拘禁,迫使其想辦法還款。當日下午17時左右,庹某某通過陳某甲聯(lián)系楊某某(另案處理)、陳某乙(未到案)趕到某乙公司,當晚19時許,庹某某、何某甲離開,張某某、楊某某、陳某乙三人對余某甲、余某乙續(xù)進行非法拘禁。11月25日上午9時許,庹某某、何某甲回到某乙公司余某甲辦公室,與張某某、楊某某、陳某乙繼續(xù)對余某甲、余某乙進行拘禁,期間庹某某聯(lián)系李某某到場幫忙給余某甲做思想工作催促其盡快還款,并讓李某某帶余某甲駕駛余某甲的寶馬車到鋪鎮(zhèn)將車抵押借款,后抵押未果。當日中午13時許,余某甲父親余某丙獲悉情況后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將庹某某等在場人員傳喚至公安機關調查。
二、2019年5月27日,漢中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向漢中某甲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決定對該公司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為逃避相關部門檢查,某甲公司一直以來安排財務人員制作內、外兩套賬,其中外賬為公司正常業(yè)務,內賬為公司所有賬目現(xiàn)金以及銀行收支,同時包含發(fā)放信用貸款和吸收存款憑證。接到稅務部門通知后,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饒某乙(另案處理)立即組織公司員工開會,要求財務人員將相關賬目藏匿以逃避檢查,時任某甲公司副總經理的被告人饒某甲指使公司財務人員何某乙、王某某將公司內賬資料整理裝箱,何某乙、王某某按照饒某乙、饒某甲指示將公司部分內賬整理后搬至財務室對面的房間內,饒某甲將整理好的內賬搬離公司藏匿于居住的漢臺區(qū)**小區(qū)家中的柴房內,后被饒某乙搬至漢臺區(qū)**社區(qū)其自建房5樓臥室外的陽臺藏匿。期間,饒某甲、饒某丙(另案處理)在漢臺區(qū)**社區(qū)饒某乙自建房五樓陽臺上對某甲公司內賬中2012年至2018年的相關會計賬簿資料進行整理后繼續(xù)藏匿。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某甲公司進行搜查,饒某乙隨即在漢臺區(qū)**路**大廈韓某某(另案處理)公司辦公室與韓某某等人商議,期間饒某丙告知韓某某自己家中存放有某甲公司會計憑證等資料,韓某某提出將上述賬目資料藏匿于自己公司內。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時許,韓某某、饒某丙將藏匿于漢臺區(qū)**社區(qū)饒某乙自建房5樓陽臺的會計憑證等資料用兩個行禮箱裝好后搬至漢臺區(qū)**路**大廈韓某某公司一儲藏室內藏匿。
2019年12月21日,韓某某在得知饒某乙離開漢中的消息后,便聯(lián)系饒某丙,要求饒某丙將藏匿于自己公司的某甲公司憑證及資料拿走。當晚,饒某丙、黃某某(另案處理)、鞏某某從韓某某公司的儲藏室內將會計憑證等資料搬出放于饒某丙駕駛的陜F****3車內,后將該車停放在**社區(qū)十字**酒店樓下。2019年12月22日,黃某某聯(lián)系朋友徐某某后,與饒某丙一起將憑證等資料藏匿于漢臺區(qū)**鎮(zhèn)**村路邊徐某某家房屋二樓一房間內。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上述內賬資料依法予以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視頻、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甲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甲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饒某甲應當以非法拘禁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瞿???瑞
檢察官助理:袁浩東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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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饒某甲現(xiàn)羈押在漢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光盤3?張;
3.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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