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會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饒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61994********,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四川省會東縣人,住會東縣**鄉(xiāng)**村**組**號附**號。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11月6日被會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我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會東縣公安局對其取保候審。2020年5月18日又因涉嫌詐騙罪,被會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經(jīng)我院批準,次日被會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會東縣看守所。
本案由會東縣公安局姜州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饒某甲為了還債及自己消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jīng)事先預謀后,以虛假轉賬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1865元,上述款項被其揮霍。
1、2019年10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饒某甲竄至會東縣小壩鄉(xiāng)“山北梁子洪哥羊肉館”處,以向被害人張某某購買羊肉為借口,在取得張某某信任后,以虛假轉賬的方式騙走張某某人民幣7765元。2019年11月3日饒某甲的爺爺饒某乙對張某某被騙款項進行了償還。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饒某甲竄至會東縣鯵魚河鎮(zhèn)三星路北一段48號被害人楊某所經(jīng)營的“自行車行”店內(nèi)以購買兩輛高檔自行車為由而取得楊某信任,隨后饒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至4月27日期間編造虛假身份以需歸還信用卡、支付工人工資等虛假借口多次向楊某借款共計18100元。
3、2020年5月9日11時許,被告人饒某甲竄至姜州鎮(zhèn)小壩村5組11號唐某某、羅某某夫婦家中,在取得唐某某、羅某某二人信任后,以虛假轉賬的方式騙走羅某某人民幣20000元。
4、2020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饒某甲竄至會東縣姜州鎮(zhèn)龍井移民安置小區(qū)楊某乙經(jīng)營的匯源超市內(nèi),以訂購煙酒為借口,取得楊某乙信任后,以虛假轉賬的方式騙走楊某乙人民幣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物證照片、銀行交易明細、收條和諒解書、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交易記錄及截圖照片、借條、通話詳單、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歐某某、饒某丙、饒某乙、唐某某、楊某丙、徐某某、唐某某、彭某某、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楊某、羅某某、楊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饒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5碟)。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甲以非法占用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阮??強?
2020年9月7日
附:1.起訴書8份;?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另2頁、光盤8碟;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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