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郁檢公訴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饒某某,綽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423************,****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登記地:**自治區(qū)**市**縣**鎮(zhèn)**村**號,住**自治區(qū)**市**區(qū)**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饒某某伙同謝某某、朱某某、歐某某、嚴某某(四人均已判決)合股購買到船號為“**縣貨00**”的抽砂船,在沒有取得河道采砂許可的情況下,于2018年7月底開始到**縣**鎮(zhèn)**與**縣**鎮(zhèn)**頭對出的**河段非法盜取河沙,至2018年9月26日被查獲,期間非法盜取河砂1102.57立方米,經評估價值為18.1564萬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辨認、勘察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饒某某與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礦許可的情況下,伙同他人非法盜取河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偉杰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饒某某現羈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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