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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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檢一部刑訴〔2020〕1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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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饒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428199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貴州省赫章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饒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饒某某于2018年2月加入在河北省定州市的電信詐騙組織“**有限公司”,并成為該組織的“業(yè)務員”。該公司自上而下分別設有“總經理”“經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稱寢室長)“主管”“業(yè)務員”等職務。該組織業(yè)務員冒充女性利用微信、QQ聊天,以談戀愛的名義騙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虛構“生病需要醫(yī)藥費”“沒錢吃飯”“沒有路費過來見面”等事實,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手段騙取被害人錢財,并將詐騙所得以“每日生活費”“化妝品加套額度”等名義上交公司.被告人饒某某被抓獲時居住在“小主任”唐某某(已起訴)的寢室里。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饒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10260元、騙取被害人孟某某共計人民幣800元。
被告人饒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人口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加入電信詐騙組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饒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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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周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饒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貴州省赫章縣**鄉(xiāng)**村**組。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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