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793號
????被告人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24198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福建省武平縣**鎮(zhèn)**村**路**號,在廈門市暫住集美區(qū)**路**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5時58分許,被告人饒某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閩******”號二輪摩托車,從本市集美區(qū)園博苑出發(fā),行駛至杏濱路文達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饒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5.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歸案后,被告人饒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酒精檢測單等書證;
????2.被告人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4.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饒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饒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陳炬
檢察官助理:楊瑩瑩?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饒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4.相關(guān)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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