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19〕2613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鎮(zhèn)**村**組,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號**室。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2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顏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時許,被告人顏某某在本市奉賢區(qū)**小區(qū)**號**室內,先后兩次將重約共計1.4克的甲基苯丙胺分別以人民幣800元、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張某某。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顏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吸毒人員張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8年9月28日2時許向被告人顏某某兩次購買共計約1.4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實。
2.證人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其未向被告人顏某某提供過冰毒,張某某也未曾向其本人購買過冰毒。
3.相關微信轉賬截圖,證實2018年9月28日,張某某分別兩次向被告人顏某某微信賬號轉賬共計人民幣1400元用于購買冰毒。
4.民警劉某某的證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抓獲情況,證實被告人顏某某的到案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張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6日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顏某某的身份情況。
7.被告人顏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顏某某判處三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玉蘭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顏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番號:107/18*****。
2.案卷和證據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__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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