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下檢一部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370121197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30日由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顏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qū)、歷城區(qū)實施盜竊,共計作案兩起,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顏某某來到濟南市歷下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處,將失主徐某(女,40歲)停放在此處的一輛比德文牌電動車(價值2132元)盜走。
????2、2019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顏某某來到濟南市歷城區(qū)**路與**路交叉口處,將失主馬某某(男,29歲)停放在此處的一輛愛瑪牌電動車(價值2356元)盜走,現(xiàn)該電動車已追回。
????以上,被告人顏某某盜竊數(shù)額共計4488元。案發(fā)后,部分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失主。顏某某賠償失主徐某,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任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顏某某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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