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現住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顏某某酒后駕駛閩BP****輕型普通貨車從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村的家中出發(fā),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上行)2158公里500米路段時,與被害人黃某某駕駛的浙H0****重型半掛車(掛車號牌為浙H****掛)的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本人受傷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顏某某在事故現場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顏某某的血樣中檢出的乙醇含量為188.90mg/100ml,系醉酒駕車。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顏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顏某某賠償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7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顏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莆田高速公路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5.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刑事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舟
檢察官助理:張冬冬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顏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