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莒檢一部刑訴〔2020〕477號
被告人顏某某,曾用名顏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東省郯城縣,公民身份號碼37132219xxxxxxxxxx,漢族,小學肄業(yè),農(nóng)民,住山東省諸城市某村。因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顏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6月份,被告人顏某某聯(lián)系人為其偽造一本機動車駕駛證并提供其原駕駛證的復印件,后以300元的價格購買。2020年9月3日8時20分,被告人顏某某駕駛號牌為魯xxxxx的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莒縣山東路與文心路路口,向交警出示其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被莒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交警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量刑情節(jié)的證據(jù):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偽造、買賣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顏某某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秀鳳
檢察官助理?邢程
2020年10月27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某鎮(zhèn)某村x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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