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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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檢一部刑訴〔2020〕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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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顧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1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村**幢**室(戶籍在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底**號)。被告人顧某曾因盜竊,于2006年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被告人顧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于2008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0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9年8月因發(fā)現(xiàn)漏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于2012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顧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丹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槐桓嫒祟櫮骋蛏嫦?/span>詐騙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該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被告人顧某因脫逃未執(zhí)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4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顧某安排顏某某(已判決)向被害人謝某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扣除利息、上門費等,謝某某實際得款人民幣3.8萬元,并在明知謝某某債務纏身需借款還債的情況下,設定不得向他人借款的違約條件,要求謝某某出具雙倍借條合計人民幣10萬元。后被告人顧某以謝某某向他人借款違約為由,安排顏某某按照虛高借條向謝某某索得人民幣10萬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顧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投案。被告人顧某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后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至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發(fā)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顏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顧某的供述和辯解;5.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顧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輝
檢察官助理:吳若曦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顧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198514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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