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4981號
被告人顧某甲,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3102251990********,漢族,初中文化,系**所,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號**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分別于同年7月12日、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顧某甲對本案同意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顧某甲伙同尹某某(另行處理)租借同案關系人鞠某某(另行處理)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樓的房屋用于放置賭博機供賭博人員賭博,被告人顧某甲負責幫賭場拉客并參與賭場分成,并雇傭同案關系人龔某某(另行處理)負責為賭博場所上下分及賭資結算等工作。
2020年4月5日晚,上述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抓獲被告人顧某甲、賭場工作人員龔某某、顧某乙(另行處理)等人,查獲涉賭人員5人,繳獲“海鮮天堂2”八聯機1臺、“聚寶盆”八聯機1臺。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認定,上述2臺八聯機均具有賭博功能,可以認定為賭博機。
被告人顧某甲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龔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受尹某某雇傭,負責為賭博場所上下分及賭資結算等日常經營管理的事實。
2.證人顧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顧某甲與尹某某合開涉案賭博場所以及其和龔某某的分工情況。
3.同案關系人鞠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將本區(qū)**鎮(zhèn)**村**號三樓的房屋租借給尹某某、被告人顧某甲等人用于放置賭博機供賭博人員賭博的事實。
4.證人周某某、吳某某、胡某某、馮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證言,均證實本區(qū)**鎮(zhèn)**村**號三樓室內有賭博機,其于案發(fā)時在上述地址參與賭博機賭博的情況。
5.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本區(qū)**鎮(zhèn)**村**號三樓室內放置有賭博機的事實。
6.相關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賭博場所現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查獲涉案賭博場所,扣押“海鮮天堂2”八聯機、“聚寶盆”八聯機主板各1塊、被告人顧某甲移動電話1部等情況。
7.相關接受證據清單、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移動電話備忘錄等截屏,證實賭博場所的日常管理、對賬、賭資轉賬的相關情況。
8.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繳納通知書,證實相關涉賭人員已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9.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賭博機認定書,證實涉案的游戲機均具有賭博功能,可以認定為賭博機的情況。
10.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過,證實被告人顧某甲的到案情況。
11.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顧某甲的身份情況。
12.被告人顧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顧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傅慧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顧某甲現羈押于**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贓證物品清單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應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