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一部刑訴〔2020〕309號
被告人顧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271970********,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住普寧市**街道**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普寧市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8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時某某,被告人顧某甲因對村要征用其露天廁所建設衛(wèi)生站和公共廁所有異議,在普寧市流沙東街道溪心村村委會與被害人顧某乙、顧某丙發(fā)生糾紛,并對被害人顧某乙、顧某丙進行毆打,致被害人顧某乙、顧某丙受傷。經普寧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顧某乙所傷已構成輕二級,顧某丙所傷未到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破案經過、戶某某;2.證人顧某丙、顧某丁、顧某戊、顧某己的證言;3.被害人顧某乙的陳述;4.鑒定文書;5.現(xiàn)場照片;?6.?被告人顧某甲的某某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xx
(院?。?/span>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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