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19〕5158號
被告人顧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0406199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在安徽省**市**區(qū)**鄉(xiāng)**村巷**隊**戶。2015年1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長刑事拘留羈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21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顧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害人朱某某存在債務糾紛。2017年11月14日17時許,王某某(已判決)受宏規(guī)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另案處理)和顧某某(已判決)的指派,指使祖某某(已判決),由祖某某糾集左習習(已判決)等人,至**鎮(zhèn)**大廈**室向被害人朱某某催討欠款,后被民警勸離。
2017年12月5日凌晨,王某某受劉某某、顧某某的指派,指使祖某某,由祖某某糾集被告人顧某某、左習習、魏某某(已判決),至**鎮(zhèn)**村**號被害人朱某某住處,在圍墻上噴紅色油漆、用磚塊砸門窗玻璃(物損價值人民幣273元)。
2017年12月28日凌晨,王某某受劉某某、顧某某的指派,指使祖某某,由祖某某糾集被告人顧某某、左某某和魏某某,至**鎮(zhèn)**村**號被害人朱某某住處,用劉某某、王某某事先準備的彈弓及鋼珠,將被害人朱某某住處的門窗玻璃射碎(物損價值人民幣2,515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顧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告人顧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與**公司存在債務糾紛,被告人顧某某等人問其討債以及其家中先后兩次被砸碎玻璃、噴油漆的情況。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2月底某日凌晨,其開車搭載祖某某、左某某、“小魏”、“小遲”去祝橋,其沒有下車,后看到祖某某等人拿著彈弓,后祖某某告知其已將人家窗玻璃砸碎的情況。
4.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祖某某先后兩次叫其開車送人,一次去惠南鎮(zhèn)討債,一次去祝橋鎮(zhèn),其看到祖某某等人下車后撿磚塊的情況。
5.同案關系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2月5日凌晨,祖某某帶其和被告人顧某某、左某某、“小魏”乘劉某某開的黑車去討債,在圍墻上噴紅色油漆、用磚塊砸窗玻璃的情況。
6.證人陸某某的證言,證實**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朱某某之間的債務狀況,之前一直由其負責催討債務,后介入他人催討,被害人朱某某家的門窗玻璃被砸壞的相關情況。
7.“110”報警記錄、證人鮑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1月14日其去朱某某家出警的情況,祖某某等人告知其是劉某某叫他們來討債的情況。
8.同案犯王某某與祖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兩次砸碎被害人家中玻璃后,祖某某告知王某某的情況。
9.相關淘寶訂單記錄截屏照片、微信聊天內容截屏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證實同案犯王某某在淘寶上購買兩把彈弓,同時同案關系人劉某某向王某某提供另一個彈弓,后上述彈弓由祖某某、左某某等人使用的情況。
10.相關民事起訴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庭審筆錄、相關建筑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工程款結算匯總表等材料,證實**公司與被害人朱某某存在債務糾紛。
11.現場勘驗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害人朱某某位于本區(qū)**村**號的房屋兩次被損壞現場進行勘驗的情況。
12.接受證據清單、相關現場監(jiān)控錄像、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四名男子輪流用三把彈弓對涉案房屋進行彈射的情況。
1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的兩次物損價值。
14.相關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王某某、顧某某、祖某某、魏某某因本案犯罪事實均已被判處刑罰,以及被告人顧某某的前科情況。
15.同案犯顧某某、王某某、祖某某、左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分別證實劉某某、顧某某指使王某某使用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朱某某討要欠款,后祖某某先后糾集被告人顧某某、左某某、魏某某至被害人朱某某家砸玻璃、噴油漆的情況。
16.相關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顧某某被抓獲到案的情況。
17.相關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顧某某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伙同他人隨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顧某某判處一年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檢察員:鮑建敏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顧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號為1**/19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書》各1份。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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