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阜寧縣**鎮(zhèn)**村**街**號。被告人顧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被告人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顧某某為瑣事與余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酒后駕駛蘇E****小型客車行駛至余某某家門口,駕駛該車將余某某停在家門口的蘇J****轎車撞進家中一樓大廳,致使一樓卷閘門、進戶門、停在一樓大廳的電動車和蘇JM****轎車撞壞。經鑒定,合計價值人民幣3296元。經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顧某某的血樣中檢測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69.6毫克。
被告人顧某某取得被害人余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楊某甲、楊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阜寧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金 晶
2020年4月24日
檢察官助理:劉 林
附:
1.被告人顧某某取保候審在阜寧縣**鎮(zhèn)**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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