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1345號
被告人顧敏浩,曾用名顧益劍,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犯罪時系海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寧市**鎮(zhèn)**村**街**號。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海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并處罰金5000元。因毆打他人于2015年6月29日被海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500元。因賭博于2015年9月14日被海寧市公安局罰款200元,并收繳賭資、賭具。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7月28日刑滿釋放。因賭博于2019年9月14日被海寧市公安局罰款200元,收繳賭資815元、賭具撲克牌1副。因本案,經海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犯罪時系**公司員工,住海寧市**鎮(zhèn)**村**號。因犯賭博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海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因本案,經海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飛,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犯罪時系**公司員工,戶籍地海寧市**鎮(zhèn)**村**號,住海寧市**街道**幢**室。因本案,經海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犯罪時系**公司員工,住海寧市**鎮(zhèn)**村**號。2008年7月11日因無故毆打他人尋釁滋事被海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經海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8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犯罪時系**公司員工,住海寧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經海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吳某乙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部分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期限、退回補充偵查各1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7年年底期間,被告人顧某某以其**公司(對外名稱為“嘉興鼎恒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鼎恒投資”“鴻盛投資”)為依托,招募被告人陳某某、吳某甲、馬飛、吳某乙等人,在海寧市海洲街道新苑路128號海寧銀泰城C座5樓辦公室(以下簡稱“銀泰辦公室”)、海寧市海洲街道海寧大道338號白領氏大廈17層E室辦公室(以下簡稱“白領氏辦公室”)、海寧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122號等地,以借貸為名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在海寧市黃灣鎮(zhèn)、白領氏辦公室地下停車場、桐鄉(xiāng)市某停車場設置多個用于存放非法扣押的被害人的車輛的場所。具體分工為,由被告人顧某某負責組織、領導、統(tǒng)一調配人員和提供資金,被告人陳某某簽訂合同業(yè)務以及顧某某不在公司的時候主持工作,被告人吳某乙、吳某甲、馬飛等人負責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宣傳單、微信推廣、拖車、家訪、給被害人車輛安裝GPS系統(tǒng)等工作,形成了以被告人顧某某為首要分子,陳某某、吳某甲、馬飛、吳某乙為其他成員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設定年化利率33.6%的高額利率,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虛假的資金流水、收取“砍頭息”,并通過單方面認定違約、肆意收取違約金、強行扣押和變賣被害人車輛(房產)、上門催討、暴力脅迫、辱罵毆打、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償還虛高合同金額,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
1.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害人周某甲至銀泰辦公室,以其車牌號為浙F96****的大眾凌度轎車抵押借款17?000元,與被告人顧某某簽訂金額為70?000元的汽車抵押合同和借條。被告人陳某某、吳某甲等人在其車上安裝GPS和配轎車備用鑰匙等。被害人周某甲陸續(xù)支付利息8491元后,被告人顧某某以被害人周某甲的車替沈某某借款做了擔保,強行認定周違約,要求周支付1萬元違約金,由顧出資將抵押在第三人處的轎車贖回,要求被害人另行出具一張金額為70?000元的借條。被告人顧某某稱其出資70?000元將被害人轎車從第三人處贖回并扣押,繼而脅迫被害人支付70?000元借款和10?000元的違約金。一周以后,被告人顧某某對被害人稱已將上述轎車以50?000元的價格變賣,要求被害人支付借條剩余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違約金。直至案發(fā),被害人未支付剩余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違約金。經海寧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轎車價值147?600元。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吳某甲等人非法獲利至少69?091元,未遂30?000元。
2.2016年8月23日,被害人周某乙至銀泰辦公室,以其海寧市袁花鎮(zhèn)龍溪嘉苑8幢303室房產證作抵押,通過被告人陳某某經手借款30?000元,簽訂50?000元的借條。被告人顧某某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被害人手機上面下載“借貸寶”軟件并借款50?000元打入被害人銀行賬戶,被害人取現(xiàn)50?000元后支付20?000元給被告人方,實際的款30?000元。之后被害人還款16?500元。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后被告人顧某某以被害人逾期違約,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在銀泰辦公室達9個小時,并脅迫被害人弟弟周某丙簽訂25?000元的擔保借條。一個星期后,周某丙被迫支付了22?000元。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顧某某又以被害人周某乙的借條為據(jù)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償還借款47?000元、利息2820元、實現(xiàn)債權費用4000元,并通過法院對周某乙上述房產進行財產保全。法院判決支持了顧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害人周某乙被迫支付了執(zhí)行款33210元及訴訟費1132元、執(zhí)行費658元。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等人非法獲利41?710元。
3.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鄭某甲至銀泰辦公室,以其轎車抵押借款20?000元,由被告人陳某某經手簽訂35?000萬元的借條和汽車抵押合同,由被告人馬飛在轎車上安裝了GPS。隨后制造了35?000元的銀行流水,被害人鄭某甲取現(xiàn)15?000元所謂GPS安裝費、手續(xù)費、第一個月利息等返還給被告人陳某某,實際得款20?000元。被害人鄭某甲支付了一期利息2700元后,被告人顧某某、吳某乙、馬飛、陳某某以被害人為他人借款擔保屬于違約為由,強行將其轎車開走,逼迫被害人還款39?000元后將該車歸還。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乙非法獲利21?700元。
4.2016年11月24日,被害人錢某某至銀泰辦公室,以車牌號為浙F71****的尼桑牌轎車為抵押,由被告人陳某某經手簽訂2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其車上安裝了GPS,制造了26?912元的銀行流水,扣除手續(xù)費、GPS安裝費10?000元,被害人實際得款16?912元。幾天后,在被告人顧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陳某某、馬飛、吳某甲以被害人向其他公司借款違約為由,在海寧市硤石街道南苑路367號?;蚀髲B中國農業(yè)銀行門口強行扣押被害人上述車輛,逼迫被害人支付了本金20?000元、賠償費18?000元后,將該車歸還。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非法獲利21?080元。
5.2017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劉某某至白領氏辦公室,以其車牌號為浙FA8****的奧迪牌轎車為抵押,由被告人陳某某經手簽訂金額為60?000元的借款合同和車輛抵押合同,由被告人馬飛在其車上安裝GPS,制造80?736元的銀行流水,扣除利息、安裝費等,取現(xiàn)12?000元返還被告人陳某某,支付寶轉賬10?000元返還給被告人馬飛、10?000元微信轉賬給介紹人,并支付1436元給馬飛所謂GPS?安裝費。被害人劉某某實際得款47?300元。被害人劉某某后支付8期本息共55?424元后,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顧某某以劉某某逾期未支付利息為由,認定其違約,在云南省某地將劉某某的汽車扣押,要求被害人劉某某還款63?000元。劉某某被迫支付63?000元后拿回該車。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非法獲利71?124元。
6.2017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某至白領氏辦公室,通過被告人吳某甲,以其車牌號為浙F97****尼桑轎車抵押,與?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等人簽訂金額為70?000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條,由被告人馬飛在其車上安裝GPS并拿走轎車備用鑰匙,制造70?000元的銀行流水,扣除GPS安裝費、安裝費、介紹費、利息等20?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實際得款36?000元。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顧某某等人以被害人朱某某在外借款為由,強行認定其違約,扣押其車輛,逼迫其還款90?000元,后朱支付了80?000元,另外出具了一張10?000元的借條。被害人從2017年5月至7月共支付每月5800元,共三個月的利息款17400元。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非法獲利61?400元,未遂額10?000元。
7.2017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翁某某經被告人吳某甲介紹至白領氏辦公室,由被告人陳某某經手,以其車牌號為浙F26****的比亞迪速銳轎車抵押,出具金額為20?000元的借條,制造了20?000元的銀行流水,由被告人馬飛安裝GPS,扣除首期利息費、GPS費用、家訪費和服務費用9600元,實際借到10?400元。2017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害人翁某某每月支付利息1400元,計8400元。被害人翁某某還另外支付了1000元續(xù)約費給被告人吳某乙。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顧某某等人以被害人翁某某開車出現(xiàn)在敏感地帶為由,強行認定被害人翁某某違約,由被告人馬飛等人扣押其汽車,要求還款30?000元。被告人顧某某和陳某某后將被害人的比亞迪速銳轎車予以變賣。經海寧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有關車輛價值為35?000元。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等人非法獲利34?000元。
8.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王某甲至銀泰辦公室,以其車牌號為浙FC5****的別克君威轎車向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抵押,簽訂金額為30?000元的借條,安裝GPS和配轎車備用鑰匙,在扣除GPS安裝費、首月利息、服務費和家訪費等費用后,被害人王某甲實際得款24?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償還3240元后,被告人顧某某及董某甲以被害人王某甲又向他人借款系違約為由,要求其支付本金及違約金54?600元,被害人王某甲的父親王某乙后被迫支付了該款。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等人非法獲利33?8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附照片)、工商登記資料、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社區(qū)矯正相關文書、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房產登記信息、銀行卡查詢記錄、租房合同、轉賬記錄及行駛證復印件、民事起訴狀、庭審記錄、財產保全決定書、民事判決書、結案證明、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報警記錄、價格鑒定結論書等書證;
2.證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丙、王某丙、王某乙的證言、民警陳濤、倪天華等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鄭某甲、錢某某、劉某某、翁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的陳述、部分被害人的辨認筆錄;
4.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被告人陳某某、吳某甲、馬飛、吳某乙等人長期的、有組織的實施“套路貸”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顧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某某、馬飛、吳某甲、吳某乙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至少涉及8節(jié)犯罪事實,金額為393?945元,數(shù)額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馬飛至少涉及5節(jié)事實,金額為209?304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甲至少涉及4節(jié)事實,金額為225571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乙至少涉及2節(jié)事實,金額為55?700元,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吳某甲、馬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金額分別為40?000元和10000元,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均系主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吳某甲、馬飛、吳某乙均系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馬飛歸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其還有多次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及發(fā)現(xiàn)有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七條,撤銷緩刑,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人。被告人吳某甲有違法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鄔園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顧某某、陳某某、馬飛、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海寧市看守所,被告人吳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1冊;
3.顧某某尾號0212農業(yè)銀行卡上被凍結資金2503.41元。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