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一部刑訴〔2020〕Z381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0425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單元**戶,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盜走超市內大骨頭六斤價值人民幣9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分兩次共盜走超市內40克“金鑼”牌火腿腸一捆價值人民幣9?元,餃子3袋價值人民幣54元,雞胗子2袋價值人民幣2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分兩次共盜走超市內40克“金鑼”牌火腿腸一捆價值人民幣9?元,“奧利奧”餅干2盒價值人民幣12元,豬肉大骨頭5斤價值人民幣65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分兩次共盜走超市內“回頭客”牌銅鑼燒2袋價值人民幣2?0元,?100克“金鑼”火腿腸3根價值人民幣6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盜走超市內100克金鑼火腿腸3根價值人民幣6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盜走超市內140克“金鑼”火腿腸6根價值人民幣18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盜z走超市內250克伊賽牌牛肉3袋價值人民幣42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分兩次盜走超市內250克伊賽牌牛肉7袋價值?人民幣98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韓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紅山區(qū)**街“**”超市內,采用在購買物品時盜走超市內“奧利奧”餅干2盒價值人民幣12元,100克“金鑼”火腿腸2根價值人民幣4元。
被告人韓某某共計十三次盜走超市內火腿腸、銅鑼燒餅干、大骨頭、牛肉、餃子等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6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韓某某的犯罪事實,且具有坦白等情形,同時認罪認罰,且簽訂了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宏然
檢察官助理:賈文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羈押于赤峰市紅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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