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江檢一部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1195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在瀘州市江陽區(qū)**鎮(zhèn)**村**組小石壩長江河蕩內放置六個地籠網,2020年6月12日,韓某某收網時被民警抓獲,現場扣押地籠網6張、鯉魚、鯽魚、翹嘴魚、紅尾魚、河蝦等漁獲物若干。經認定,韓某某使用的地籠網屬禁用漁具。
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戴淳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3649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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