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兗檢一部刑訴〔2020〕232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8821989********,漢族,大學文化,原**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qū),住兗州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韓某某在任**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薪酬管理員期間,于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多次篡改銀行網(wǎng)銀代發(fā)工資信息表,虛增其個人工資薪酬,侵占公司資金387921元,用于其個人消費。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韓某某主動到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經(jīng)偵大隊投案,并主動交代了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勞動合同、銀行卡交易明細、薪酬信息核查確認表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景保
?????????????????????????????????檢察官助理:陳瑞彥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兗州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材料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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