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1261983********,河北省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現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鎮(zhèn)**村**號。2006年4月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經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韓某某預謀盜竊后,先后多次從網上購買針對大眾牌汽車的開鎖工具,并從同年6月至案發(fā)期間,駕車在天津市多個區(qū)內使用開鎖工具盜竊車內財物?,F已查明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韓某某駕車來到天津市西青區(qū)大寺鎮(zhèn)龍津園小區(qū),趁無人之機,使用開鎖工具,兌開楊某甲停放于該小區(qū)的黑色大眾牌汽車車門,竊得車內現金人民幣100元。
2.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韓某某駕車來到天津市津南區(qū)雙港鎮(zhèn)順和園小區(qū),趁無人之機,采用前述工具及方式,兌開劉某某停放于該小區(qū)的黑色大眾牌汽車車門,并導致該車四個車門玻璃落下,竊得車內現金人民幣300元;后徒步來到鄰近的仁和園小區(qū),趁無人之機,采用前述工具及方式,兌開郭某某停放于該小區(qū)的白色大眾牌汽車車門,竊得車內現金人民幣1000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韓某某駕車來到天津市津南區(qū)辛莊鎮(zhèn)鑫庭花園小區(qū),趁無人之機,采用前述工具及方式,兌開楊某乙停放于該小區(qū)的銀白色大眾牌汽車車門,竊得車內現金人民幣400元、香煙兩盒。
4.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韓某某駕車來到天津市津南區(qū)八里臺鎮(zhèn)錦榭園小區(qū),趁無人之機,采用前述工具及方式,兌開孫某某停放于該小區(qū)的白色大眾牌汽車車門,竊得車內現金人民幣400元。
綜上,被告人韓某某實施盜竊作案5起,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2200元,均被其揮霍。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于2019年9月24日將被告人韓某某抓獲歸案,并扣押其作案工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甲、劉某某、郭某某、楊某乙、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博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羈押于津南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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