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豐檢一部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2198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現(xiàn)住唐山市豐南區(qū)**鎮(zhèn)**莊**村**排**號,唐山市**車隊司機。2020年1月5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豐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南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某駕駛一車隊50型鏟車在豐南區(qū)一鋼廠西門西側的土場空地進行推土作業(yè),在其駕駛鏟車倒車過程中將在鏟車后方的姚某某刮倒并碾軋,造成姚某某肝臟破裂致大失血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某打電話向車隊負責人報告并積極搶救傷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車隊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家屬對韓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勘驗、檢查筆錄;
4.豐南區(qū)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
5.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駕駛鏟車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文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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