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四組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31944********,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住伊通滿族自治縣**北門**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時24分許,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伊通滿族自治縣**派出所輔警裴某某在縣**商場依法執(zhí)行對外來人員進入商場實名登記的公務,被告人韓某某拒不配合并強行闖入,裴某某多次對其進行勸阻,并要求按照規(guī)定登記身份信息,韓某某辱罵并用手擊打裴某某面部,后被在場群眾拉開。經法醫(yī)鑒定,裴某某頭面部損傷存在,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鑒定標準。當日,韓某某被依法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視頻情況說明、身份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病歷材料、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郭某某、劉某某、高某某、楊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書;5.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監(jiān)控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無視國法約束,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韓某某暴力襲警,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其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取得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其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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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劉波
(院?。?/span>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伊通滿族自治縣**鎮(zhèn);
2.刑事偵查卷宗一冊;
3.檢察院卷宗一冊;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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