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城檢一部刑訴〔2021〕7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11261989********,漢族,中專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村**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小區(qū)17-2-501,個體。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時31分,被告人韓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白色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新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路交叉口西側(cè)被民警查獲。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測,被告人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曹某某的證言;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報告等。
以上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韓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媛媛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颖笔『馑泄食强h**小區(qū)17-2-501,聯(lián)系電話18888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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