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甘檢一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5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鎮(zhèn)**大街**樓**單元**室,現(xiàn)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鎮(zhèn)**大街**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甘南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甘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韓某某酒后駕駛黑B****1號輕型普通貨車(非營運),沿甘南縣一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平安路交叉口附近時,被甘南縣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韓某某的血樣經(jīng)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為16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證復印件、偵破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
4.被告人韓某某的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某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娜
檢察官助理:劉佳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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