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81號
被告人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89********,漢族,中共黨員,??飘厴I(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住河南省新蔡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駐馬店市新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0時14分許,被告人韓某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的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新蔡縣蔡州大道北段老關莊西側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駕駛人查詢結果單等;?
3、證人證言:證人韓某乙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韓某甲供述;
5、鑒定意見: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芯華
檢察官助理:馬雪楠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韓某甲現(xiàn)羈押于新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共計五十二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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