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鄒檢刑一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30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住鄒某市**街道**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8日被鄒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鄒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韓某某在鄒某市**莊水庫喝了5瓶嶗山啤酒。當日20時50分左右,韓某某醉酒駕駛魯******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鄒某市**街道**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扣。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8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同年7月8日,被告人韓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等;2.被告人韓某某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鄒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慧蕓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被取保候?qū)彛∴u某市**街道**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宗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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