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陰檢一部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韓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031990********,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鄉(xiāng)**村**號,租住陜西省華陰市**鎮(zhèn)**村。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華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華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華陰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復雜,經(jīng)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3月22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031989031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鄉(xiāng)**村**號,租住陜西省華陰市**鎮(zhèn)**村。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華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華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華陰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復雜,經(jīng)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3月22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本案由華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甲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韓某甲、王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9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韓某甲駕駛陜E8****號五菱牌面包車從飯店回收西鳳酒系列外包裝盒和空酒瓶,購買加工工具及低價白酒,在華陰市**鎮(zhèn)**村其租住民房內(nèi),將低價白酒灌裝到西鳳酒空酒瓶內(nèi)冒充西鳳酒準備銷售牟利。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韓某甲雇傭被告人王某某參與制作假酒,又于同年12月9日雇傭其哥韓某乙和韓某丙參與制作假酒。2019年12月13日,華陰市公安局在韓某甲租住房內(nèi)現(xiàn)場查獲假冒西鳳陳釀酒6年374瓶、西鳳陳釀酒15年8瓶、華山論劍10年147瓶、華山論劍20年36瓶及大量低價白酒、包材和加工工具。經(jīng)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認定,公安機關查獲的西鳳酒侵犯了其公司商標注冊專用權,屬假冒產(chǎn)品。上述假冒西鳳酒合計價值10128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參與制作假冒西鳳陳釀酒6年374瓶,價值62832元。
華陰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韓某甲主動到華陰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韓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韓某乙、韓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韓某甲、王某某的供述;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視頻。
二、韓某甲危險駕駛案
2019年11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韓某甲酒后駕駛陜E8****號五菱牌面包車沿渭南市華州區(qū)**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小區(qū)東門口時,被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6.08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對韓某甲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被告人韓某甲經(jīng)口頭傳喚后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將韓某甲危險駕駛案移送華陰市公安局管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線索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韓某丁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甲、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又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磊
2020年6月17日
書記員:張??歡
附件:
1.被告人韓某甲、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華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起訴書》十三份及《證據(jù)目錄》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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