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蔚檢公訴刑訴〔2019〕117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5197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蔚縣,現(xiàn)住蔚縣**鎮(zhèn)**村**街**號。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蔚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8月16日我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親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韓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韓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晉BU****號黑色豐田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到蔚縣代王城鎮(zhèn)新村路口時,與由西向東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張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張某甲死亡。2019年7月13日經(jīng)蔚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張某甲符合生前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2019年7月19日經(jīng)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韓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韓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現(xiàn)場等待并搶救傷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2019年7月19日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交管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事件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證明、協(xié)議書、收條和諒解書和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尸體檢驗鑒定書和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蔚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邱建國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住蔚縣**鎮(zhèn)**村**街**號;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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