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465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7231990********,漢族,??莆幕?,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路**號,住灌云縣**鎮(zhèn)**路**號。2019年因毆打他人,被灌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且告知被害人戴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戴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1時15分許,被告人韓某某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蘇G7****號小型轎車沿233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戴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灌云縣伊山鎮(zhèn)披畜路由南向北通過路口,兩車發(fā)生碰撞,致戴某某受傷,兩車損壞,造成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戴某某右枕骨骨折,左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出現淺昏迷、頭暈、頭痛、嘔吐、瞳孔對光反射遲鈍等腦受壓癥狀和體征,行開顱手術,屬于重傷二級。右側第4、5、6、7、10肋骨骨折,右內踝骨折,均屬于輕傷二級。該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認定: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工程有限公司233國道灌云縣城北環(huán)段項目部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戴某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破案報告、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證言;
3.被害人戴某某陳述;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和辯解;
5.灌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鑒(臨床)字【2020】298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灌云縣恒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7.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新華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在家中候審,聯系電話:18795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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