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木檢一部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韓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6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巴彥縣,住木某某**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經木某某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由木某某公安局釋放,并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127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木某某,住木某某**鎮(zhèn)**街**委**組。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經木某某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由木某某公安局釋放,并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木某某**鎮(zhèn)居民韓某某在老檢察院家屬樓4單元202室租用一民房,在2019年10月末至11月11日期間,韓某某為賣淫女姜某某、侯某某介紹嫖客,并容留二人在此賣淫,介紹、容留賣淫次數達二十余次,獲利三千余元,在韓某某介紹、容留賣淫期間,**鎮(zhèn)居民曹某某幫助韓某某介紹、容留賣淫,協助韓某某接送賣淫人員去賣淫,為賣淫人員轉換嫖資。
經偵查,被告人韓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機關在木某某**鎮(zhèn)**家屬樓**單元**室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行政處罰材料、戶籍證明等;
2.?證人侯某某、姜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韓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辯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曹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韓某某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其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過表現,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其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過表現,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婷
檢察官助理:張春波
(院?。?/span>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取保候審于木某某**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審于木某某**鎮(zhèn)**街**委**組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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