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姚檢公訴刑訴〔2019〕105號
被告人韓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71964********,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重慶市潼南縣人,現(xiàn)住姚某某棟**鎮(zhèn)**棟**單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姚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11月11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韓某酒后駕駛云******號小型轎車,從姚某某棟川鎮(zhèn)思源小學岔路口經(jīng)金福緣飯店上老南永公路,行至觀音閣水廠路段時,被告人韓某將車輛停放在路邊,后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韓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1.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韓某甲、韓某乙、宋某某的證言;3.現(xiàn)場照片;4.鑒定意見;5.被告人韓某的供述及辯解;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特將被告人韓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惠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韓某現(xiàn)住姚某某棟**鎮(zhèn)**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52971****;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量刑建議書3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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