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2946號
被告人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5200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上林縣**鎮(zhèn)**社區(qū)**莊**號。2019年6月23日因盜竊被黃田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6日因盜竊被東莞市公安局保安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黃田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時許,被告人韋某甲伙同韋某乙(未成年人,另案處理)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永街道**區(qū)**棟**房實施盜竊。其中被告人韋某甲從窗戶伸手將門打開并負責望風,韋某乙則負責進入房間內(nèi)盜竊。韋某乙在該房內(nèi)盜竊了被害人陳某某一部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盜竊了被害人董某某一部華為手機。二人將盜竊得來的筆記本電腦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賣掉獲利。
2020年7月9日12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社區(qū)**商務酒店**房抓獲被告人韋某甲,并繳獲被盜的華為手機。2020年7月12日14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工業(yè)區(qū)**宿舍**樓**房**網(wǎng)吧抓獲韋某乙,并繳獲被盜的筆記本電腦。經(jīng)鑒定,被盜的筆記本電腦價值620元,被盜的華為手機價值?3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韋某甲還實施了兩次盜竊。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航城街道**市場**號水果檔,韋某乙負責望風,韋某甲盜竊該水果檔的水果。被檔主黃某甲當場抓獲。公安機關(guān)對韋某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韋某甲、熊某某、黃某乙、韋某丙等人來到東莞市**鎮(zhèn)**村**街**號,由黃某乙負責望風,韋某甲等人使用工具把位于該處的游戲機撬開,盜竊游戲機內(nèi)52枚一元硬幣。公安機關(guān)于2019年9月6日將韋某甲抓獲,并繳獲作案工具若干。公安機關(guān)對韋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辨認、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金龍
檢察官助理:馮綺晴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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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寶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復印件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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