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刑訴〔2020〕612號
被告人韋某甲(曾用名:韋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31964********,壯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柳州市魚峰區(qū)**路**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柳州市魚峰區(qū)**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韋某甲在柳州市魚峰區(qū)**路**棟旁車棚處,將被害人韋某丙停放在此處的1輛方泰牌電動車盜走。經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方泰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740元。
2020年10月2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魚峰區(qū)柳石路1號柳州市工人醫(yī)院內將被告人韋某甲抓獲歸案。韋某甲到案后主動退贓,被盜電動車現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喆
檢察官助理李小潔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光碟一張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