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刑訴〔2019〕170號
被告人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7301968********,瑤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住都安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其身患****,于2014年11月4日被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2019年10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韋某甲竄到都安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隊**號韋某乙家,進入韋某乙臥室內尋找財物,后盜走韋某乙藏在臥室里的人民幣1000元。
2.2018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韋某甲多次竄入都安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隊韋某丙家實施盜竊。2018年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韋某甲趁韋某丙家中無人之機,竄到韋某丙家中,盜走韋某丙的臥室內的人民幣600元;2018年3月底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韋某甲趁韋某丙家中無人之機,竄到韋某丙家中盜走一木柜內的人民幣300元;?2018年4月底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韋某甲也是趁韋某丙家中無人之機,竄到韋某丙家中盜走一挎包內的人民幣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鵬程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都安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訊問筆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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