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一部刑訴〔2020〕628號
被告人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7281993********,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蘭縣**鄉(xiāng)**村**屯**號,現(xiàn)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蘭縣**小區(qū)**樓**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法院判刑1年8個月。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7月30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臨時羈押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蘭縣看守所,7月31日8時30分離所押解回長,因疫情原因,回長之后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監(jiān)視居住,14天核算檢測無事后,于8月1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3日由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7281988********,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蘭縣**鄉(xiāng)**村**屯**號,現(xiàn)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蘭縣**鄉(xiāng)**村**屯。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8月5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3日由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內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聽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韋某甲伙同韋某乙經事先預謀,由韋某乙負責“望風”,韋某甲負責利用工具開鎖入室盜竊。二人在長春市朝陽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害人燕某某家,盜得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美元2000元(價值人民幣14138元),共計價值人民幣22138元。得手后二人對贓物進行分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釋放證明書存根截圖、在逃人員登記表、信息研判報告、出租車內監(jiān)控路線截圖、指認現(xiàn)場筆錄、指認照片、臨時羈押證明書、情況說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燕某某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韋某甲的供述、被告人韋某乙的供述;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卷宗: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5.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周邊監(jiān)控錄像、出租車內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甲、被告人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入戶盜竊,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甲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金明
檢察官助理???柳??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現(xiàn)均羈押于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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