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肥檢公訴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63********,漢族,高中文化,自由職業(yè),現(xiàn)住肥東縣**鎮(zhèn)**村**組。曾因犯爆炸罪,于1994年2月4日被肥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曾因毆打他人,被肥東縣公安局于2010年3月19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現(xiàn)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韋某某在肥東縣**鎮(zhèn)**村**村西側荒田內,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法捕捉4只野生動物,經(jīng)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獵捕的4只動物為“雉雞”,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檢查、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劉政俊
檢察官助理:吳玲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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