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江檢一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2111975********,壯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韋某某利用在柳州**技術有限公司生產(chǎn)任職及擔任經(jīng)營部**的便利,分別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5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17日12次在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綜合區(qū)**路**號廣西柳州**農機生產(chǎn)車間趁周圍沒有人,駕駛車間內一輛叉車公司鋼材廢料轉移到其所工作的沖壓車間內一個角落堆積后,并用鐵框遮擋,后聯(lián)系收購廢舊人員段某某駕駛農用車到車間內,由韋某某駕駛叉車將鋼材廢料裝上收購人員駕駛的農用車,并偽造的出門條將生產(chǎn)鋼材廢料拉出廠區(qū)售賣給段某某。經(jīng)認定,涉案鋼材廢料價值共計1310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資產(chǎn),數(shù)額達13104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靜
檢察官助理:邱衛(wèi)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隨文移送本案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光碟肆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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