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251966********,壯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鎮(zhèn)**村**委**隊**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9月5日被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3月22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20年3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韋某某騎電動車到武某某城東新區(qū)F區(qū)路口時,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路邊的桂B(yǎng)****0大貨車車門撬開,進入駕駛室內偷走二臺VIVO牌手機。次日,韋某某把偷得的二臺手機拿到武某某汽車總站旁以800元賣給他人。經武某某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張某某被盜的二臺手機價值共166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6.指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善之
檢察官助理:覃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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