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武檢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1221975********,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武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凌晨某時,被告人韋某某與黃某甲(已判刑)在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將楊某甲的一輛紅黑色天津富士達牌電動車盜走。當月24日凌晨2時許,二人駕駛被盜電動車沿210國道前往馬山縣欲進行銷贓,途徑兩江鎮(zhèn)某某某全才屯路段時,黃某甲被楊某乙、楊某甲人贓俱獲并報兩江派出所處置,韋某某趁亂逃跑。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040元,該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2、2018年12月25日凌晨某時,被告人韋某某在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宿舍,將李某某的一輛帝馬牌電動車盜走,后將車藏匿于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路**號陸某某家中。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875元,該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紅黑色天津富士達牌電動車一輛、褐色帝馬牌電動車一輛、從黃某甲身上繳獲作案工具剪果剪一把、美工刀一把、手電筒一只,附扣押決定書、扣押、發(fā)還清單等記錄在案;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盜電動車合格證、發(fā)票收據、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3.證人黃某甲、楊某甲、黃某乙、陸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楊某乙、李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南寧市武某**中心出具的南武價認公字(2019)38號、(2018)428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指認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寧市武某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一冊、《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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