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韋某某,外號“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7301966********,壯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住廣西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鄉(xiāng)**社區(qū)**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2月24日被南丹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韋某某伙同覃某某(另案處理)、龍某某(另案處理)、譚某某(另案處理)四人駕駛懸掛桂M****8牌照的藍色五菱之光面包車竄到**鎮(zhèn)**冶煉廠**車間內,利用事先準備的扳手等工具將該處一臺電機拆下并裝上桂M****8藍色五菱之光面包車,四人乘坐該面包車離開現場時被廠內保安發(fā)現并攔截,韋某某從車上跳下被控制,之后民警趕到現場將其抓獲,覃某某、龍某某、譚某某駕車行駛至車**鎮(zhèn)**村**附近因車輛故障三人棄車逃跑。經南丹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在車上查獲的被盜電機(貝得牌三相異步電機)價值6840元。
2019年12月份,以上四名被告人以同樣的方法在相同的地點先后盜竊了兩臺相同型號的電機,經南丹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兩臺電機價值15200元。被盜的三臺電機價值合計220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秘密竊取價值合計22040元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羈押于南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扳手2把,管鉗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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