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賓檢刑訴〔2020〕682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123200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賓陽縣,住賓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賓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賓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西賓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1時至16時許,被告人韋某某伙同韋某乙(另案處理)駕駛一輛深藍色小轎車從賓陽往橫縣行駛尋找超市盜竊洗發(fā)水。韋某某、韋某乙兩人先后進入橫縣校椅鎮(zhèn)青桐村委青桐街好好佳超市、橫縣校椅鎮(zhèn)百匯超市、賓陽縣露圩鎮(zhèn)菜市場佳佳超市盜竊海飛絲、沙宣、多芬洗發(fā)水共計73瓶。經賓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洗發(fā)水價值人民幣50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贓物照片;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李某某、翁某某的陳述;
3.證人證言:詢問證人周某某的筆錄;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結論:估價結論書;
5.勘驗筆錄:刑事案件現場辯認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指認照片、提取監(jiān)控光盤一張、辯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伙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擴大量刑規(guī)范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相關規(guī)定,韋某某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文慧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羈押于賓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91頁、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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