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522729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長順縣,住**街道**路**號。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因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長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本案由長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韋某某駕駛其脫審脫保的貴GC****號小型轎車由云盤往長順方向行駛,22時05分,行至長順縣**隊路口800米(小地名:合心寨)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3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隨后執(zhí)勤民警帶韋某某到長順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并將血樣低溫冷藏保存于。長順縣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0月26日送韋某某血樣到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經(jīng)鑒定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19mg/100ml,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黔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現(xiàn)場查獲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順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焦文玉
???????????????????????????????????????????????檢察官助理?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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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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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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