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韋某某在位于博羅縣**鎮(zhèn)**路**廠雜貨店內開設賭場,供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每盤下注額從人民幣5元至50元不等,每次下注額超過100元韋某某從中抽水人民幣10元作漁利。2019年11月6日1時許,公安民警在上述賭博窩點,將韋某某及在場參賭的7名賭博違法人員抓獲歸案,并當場繳獲賭博工具和賭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妮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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