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1059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08111992********,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濟寧市任城區(qū),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村**號,個體。2010年9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汶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四萬元。2016年5月6日因賭博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時20分,被告人韋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的白色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沿****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時,被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任城區(qū)勤務大隊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81mg/100ml,遂由醫(yī)護人員對其進行抽血。經濟寧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其血液進行檢驗,血液中乙醇含量176.2mg/100ml。
被告人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意見;4.執(zhí)勤民警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茵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6345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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