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防區(qū)檢刑訴〔2020〕252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321967********,壯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市**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4時許,被告人韋某某駕駛桂F****8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防城區(qū)那良鎮(zhèn)方向往垌中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G219線9989KM+800M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駛由黎某某駕駛搭乘黃某的桂P****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過程中,兩車發(fā)生刮碰,黃某受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韋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前來處理。現(xiàn)黃某家屬收到韋某某交來的喪葬費36800元及防城區(qū)人民法院轉交的北部灣保險公司寧明支公司支付的與韋某某賠償?shù)拿袷沦r償款731439.70元。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某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黎某某在事故中沒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診斷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民事判決書、收據(jù)等書證;2.證人黃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及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6.勘驗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覃澤波
???????????????????????????????????檢察官助理:李楊鴻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8178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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