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7301984********,苗族,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住都安瑤族自治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為非法獲利,被告人韋某某到都安瑤族自治縣**鎮(zhèn)**街購買桌子、凳子、撲克牌等用具后在**鎮(zhèn)**村**小學的操場上開設賭場,期間,韋某某負責招引賭徒前來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天到**小學的操場上參與賭博人員20多人左右,被告人韋某某每關牌抽取20元到100元不等的水錢,一天非法獲利1000多元左右。幾天后,為躲避處罰,被告人韋某某不停變換賭場地點,分別將賭場轉移至**鎮(zhèn)**村**隊龍某某家的后山上、**鎮(zhèn)**村**隊麻某某家西側山腳平地上、**鎮(zhèn)**村**隊田某某家北面附近、**鎮(zhèn)**村**隊黃某家北側平地上、**鎮(zhèn)**村**隊黃某某家南側土坡上等地繼續(xù)開設,每日參賭人員均達20人以上,期間韋某某每日抽頭漁利1000多元左右。至案發(fā),被告人韋某某總共非法獲利14000元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國家管理法規(guī),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銀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都安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冊、審訊筆錄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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