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一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81994********,彝族,大學??莆幕?,云南省富寧縣人,住富寧縣**鎮(zhèn)**社區(qū)**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富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6日被富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云南省富寧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某某,云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云南省富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韋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間,被告人韋某利用其為富寧縣**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身份,向被害人關某某虛構(gòu)為汽車銷售公司墊付保險費可以獲得高額回扣的業(yè)務,以平分利潤為名,哄騙被害人關某某先后向其投入80萬元。被告人韋某沒有開展相應業(yè)務,但每天都通過微信向關某某報送虛假業(yè)務開展情況及獲利金額,并將關某某交付其用于投資的錢款用于賭博和個人其他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以投資虛假的保險業(yè)務獲取利潤分成為名,騙取被害人關某某人民幣80萬元,用于個人消費及賭博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韋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秋梅
(院?。?/span>
2020年3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5張。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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